【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则|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导语:【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则|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上期给大家分享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罚则】,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的附则,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三)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更多农业百科,请持续关注:“北京胜达博睿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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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3-29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