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申请|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导语:【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申请|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周三给大家分享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总则】,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申请登记,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七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更多农业百科,请持续关注:“北京胜达博睿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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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3-23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