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9524. 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HG/T 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 525有机肥料

NY/T 1113微生物肥料术语

NY/T 1978肥料汞、碑、镉、铅、锯含量的测定

NY/T 2321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NY/T 11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微生物肥料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指特定微生物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能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 品质的活体微生物制品。

3.2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4  要求

4. 1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 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 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外观(感官)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悬浮型液体产品应无大量沉淀,沉淀轻摇后分散均匀;粉状产品应松散;粒状 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

4.3技术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产品剂型分为液体和固体,固体剂型包含粉状 和粒状。


   表1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要求

项   目

液体

固体

有效活菌数(cfu)a,亿/g(mL)

0. 50

0. 20

总养分(N+P2O5 +K2O)b, %

6. 0〜20. 0

8.0 〜25.0

有机质(以烘干基计),%

20. 0

杂菌率,%

≤15.0

30. 0

水分,%

30. 0

pH

5. 5〜8. 5

5. 5〜8. 5

有效期笃月

3

6

a含两种以上有效菌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每一种有效菌的数量不得少于0.   01亿/g(mL)o

b总养分应为规定范围内的某一确定值,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0%;各单一养分值应不 少于总养分含量的15.0%。

c此项仅在监督部门或仲裁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才检测。

 

4.4无害化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要求

项   目

限量指标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100

蛔虫卵死亡率,%

95

碑(As)(以烘干基计),mg/ kg

15

镉(Cd)(以烘干基计),mg/kg

3

铅(Pb)(以烘干基计),mg/kg

50

锯(Cr)(以烘干基计),mg/kg

150

汞(Hg)(以烘干基计),mg/kg

2

 

5  试验方法

5. 1 —般要求

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照HG/T 2843的规定执 行。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及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5.2有效活菌数、杂菌率、水分、pH的测定

按照NY/T 2321的规定执行。

5.3总氮(N)含量的测定

按照NY 525的规定执行。

5.4磷(P2O5)含量的测定

按照NY 525的规定执行。

5.5钾(昼0)含量的测定

按照NY/T 2321的规定执行。

5.6有机质的测定

按照NY 525的规定执行。

5.7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照GB/T 19524. 1的规定执行。粪大肠菌群数测定流程及最可能数(MPN)检索表参见NY/T 2321附录D。

5.8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按照GB/T 19524. 2的规定执行。

5.9 碑(As)、镉(Cd)、铅(Pb)、锯(Cr)、汞(Hg)的测定

按照NY/T 197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 1.1岀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6. 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含表2中的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6.2抽样

6. 2. 1通则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或每批固体发酵)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 污染。

6.2.2抽样工具

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抽样器、量筒、牛皮纸袋、胶水、抽样封条及抽样单等。

6.2.3抽样方法和数量

一般在成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随机抽取5袋(桶)〜10袋(桶),在无菌条件下,每袋(桶) 取样500 g(mL)o然后将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500 g(mL)o

6.3判定规则

技术指标和无害化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出厂检验的技术指标符合表1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7.1.1包装

根据不同产品剂型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产品包 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2标识

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2.1产品名称及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 品通用名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 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 2.2产品规格

应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重,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 其明示量的士5%。

7. 2.3产品执行标准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 2.4产品登记证号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7.2.5生产者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 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 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 2.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2.7保质期

用“保质期__ 个月(或年)”表示。

7. 3运输

运输过程中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及高温。气温低于0°c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严禁与对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毒、有害的其他物品混装、混运。

7.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日晒、雨淋,避免不良条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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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5-07-21 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