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予以公告。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5年8月7日
附件2 NY/XZSP TG 302.58-2015
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企业除外)。
4.2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
b)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c)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附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设备照片;
d)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申请人需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加盖企业确认章);
e) 产品执行标准:应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f)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g)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h) 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应当是与标签式样标明的肥料产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起始时间为报告签发之日;
i) 安全评价试验报告: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j) 境外企业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所在国家(地区)肥料管理机关批准或者公证机关出具或者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的关于申请肥料产品在其国家(地区)生产、销售及应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k) 境外企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标签备案、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肥料登记审评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评审审批的产品不超过6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