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7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邓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作出专门部署。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地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求各地以县或地市为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范性文件。在总结地方实践基础上,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该项法律起草中将对成员身份确认等事宜作出规定。
二、关于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
从各地制定的成员确认的规范性文件来看,许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为起草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提供了重要支撑。2021年4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扎实做好当前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针对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问题,要求各地深入排查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空”“两头占”问题;规范成员(含份额、股份)证书内容,努力做到已确认为成员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积极研究吸收您提出的建议,就包括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等相关内容提出法律规范意见。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新闻资讯
New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楼7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53692236 客服:400 606 5966 E-mail:bjsdbr@bjsd.net
版权所有© 北京胜达博睿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Beijing Shengda Borui Technology Co., Ltd. 备案号: 京ICP备 16049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