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0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方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指导意见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作出专门部署,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同时,《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地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求各地以县或地市为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范性文件,注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总结地方实践基础上,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2021年4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扎实做好当前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入排查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空”“两头占”问题,重点关注离婚、丧偶妇女等群体;规范成员(含份额、股份)证书内容,努力做到已确认为成员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员身份确认进行深入研究。2018年民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依法依规制定或修订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就包括成员身份确认在内的相关内容研究提出法律规范建议;指导各地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证发放,妥善解决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利益诉求。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审查监督机制
司法部充分发挥司法所贴近基层、服务群众的职能优势,切实履行调解、法治宣传、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等职责任务,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全国妇联等部门注重从信访中及时发现侵权案件,在推动解决中发现好经验、好做法。
下一步,司法部将进一步完善法制审查机制,重点突出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工作法治化水平。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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