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出台,有关专利进行了哪些要求?
新《广告法》中关于专利使用的规范性法条及解释
在2015年新颁布的《广告法》中,主要有三条涉及“专利”。
分别是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条如下:
一、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二、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相关的处罚见第五十九条,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可以见到,新《广告法》有针对新的对专利的状态,尤其未授权的申请中状态,及已经“无效”的专利,进行了明文禁止。
2016年1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小米使用未取得专利证书所做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45号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注册号:110108012660422
法定代表人:雷军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9月15日起在小米官网(www.mi.com)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当事人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只有专利申请号。当事人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网站的宣传网页截屏(光盘)、46项专利申请名录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