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的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的附件5)协商制定。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认定的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有效成份、改变剂型且至少有1个产品已获正式登记的产品,免提交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临时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 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考“临时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7.肥料样品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他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2011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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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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