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求

临时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销售许可、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代理企业或办事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协议(中文或翻译)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企业名称应当中英文对照。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填写代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法。技术指标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商品名称也可以空缺。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经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企业经律师公证。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

产品生产许可。提供复印件。经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企业经律师公证。

产品销售许可。提供复印件。经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企业经律师公证。

商标注册证明。在中国大陆已经进行商标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可提交中文材料,如是外文资料,请译成中文。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可提交中文材料,如是外文资料,请译成中文。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可提交中文材料,如是外文资料,请译成中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提交中文标签及使用说明,并按GB18382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中国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小区试验报告:由中国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代理企业或办事处营业执照。加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委托代理协议。可提交中文材料,如是外文资料,请译成中文。

二、受理过程:

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

 

正式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临时证上作物如需正式登记,每个作物都需要由中国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同临时登记。

二、受理过程: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变更登记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变更

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

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企业经律师公证。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临时证续展登记

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续展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不产生费用。

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临时证续展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正式证续展登记

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续展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关于肥料新产品

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提交情况说明,并重新提交样品交我中心检验。

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其他必检项目: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要求:砷≤20 mg/kg、铅≤100 mg/kg、镉≤20 mg/kg、铬≤300 mg/kg;pH(1:250)≥3.0;水不溶物(1:250)≤5.0%(50g/L)。

生产原料中如果含有硝态氮,请务必声明。以免影响检测结果。

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中国大陆的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重要注解,务必阅读

申请表、来函等请法人签字、盖章。

有关试验报告、毒理报告、企业标准、证明材料等一般要求提交原件。

所有提交材料,如不特殊要求,提交一份即可。

登记证和各种通知,中心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企业。请注意核对通知、回执中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准确及时保持联系。

申请登记的各种材料、样品等,均可以邮寄方式寄送我中心。

中心发出各种通知的时间会在中心网址www.fernet.cn上予以发布。请注意查看该网址中的消息发布。

农业部认定的肥效试验单位包括: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科院土肥所(本中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土肥站)。

 

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创建时间:2011-07-21 02:02